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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拟规定:企业名不得随意冠以“中国”等字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0  来源:人民日报(北京)  
核心提示:本报北京7月9日电 记者9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除国务院

本报北京7月9日电 记者9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等字词。

征求意见稿中对“含‘中国’字词情形”进一步指出,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境外出资人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词。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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