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胶州市环保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罚款5万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该加工点负责人薛瑞盛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胶州市环保局已将案件材料移交至公安机关。